文化企业彰显担当 创新发展动力强劲******
文化企业彰显担当 创新发展动力强劲
——第十四届“全国文化企业30强”述评
光明日报记者 鲁元珍
12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文化企业30强”和提名企业名单正式揭晓。这一年来,全国文化企业坚持深耕细作、攻坚克难,尽管面对着内外部环境的复杂变化和新冠疫情的冲击影响,作为中国文化企业“第一方阵”的“30强”企业始终奋进在行业的潮头。它们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用心创作文化精品,坚持改革创新发展,在出版、传媒、影视、动漫、文旅等领域亮出了一张张出色的成绩单。
坚持“双效统一”
彰显社会担当
多年来持续深耕文旅融合发展的华侨城集团,如今已布局了全国近100座城市,2021年主营业务收入达1668.09亿元,其中文化运营收入1017.48亿元。透过这张闪亮的成绩单,可以看到骨干文化企业出色的市场竞争力。
从数据看,本届“30强”企业总体经济规模进一步壮大,2021年度合计主营业务收入5288亿元、净资产7170亿元、净利润466亿元,主营业务收入和净资产均创历史新高,净资产首次突破7000亿元大关。
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同时,上榜企业在承担文化企业社会责任方面始终走在前列,积极推动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促进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高质量发展,充分彰显了文化企业的使命和担当。近年来,华侨城集团积极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创新“文旅融合+美丽乡村”“产业帮扶+乡村振兴”形态,目前参与建设和运营的特色小镇及美丽乡村近30个,并在全国多地开展湿地保护工程。上海电影集团旗下影院以“三步走工作法”服务老年观众,旗下技术厂完成了8部无障碍版影片制作,铺设完成江浙沪无障碍至爱影厅70个,进一步满足视障人群“看”电影的需求。
面对新冠疫情带来的考验,文化企业充分发挥自身力量,在抗疫中彰显责任担当——中原出版传媒面对疫情和洪涝灾害的双重压力,不计成本将学生教材按时送达全省1700万学生手中;曲江文化产业集团先后为22个封控小区提供后勤服务和物资保障,为25个隔离酒店维护设施设备,提供86类物资近6万件,出动“爱心大篷车”供给各类生活物资超10万份;上海世纪出版集团推出数十种疫情防控主题出版物,助力普及新冠疫苗接种相关知识,并向海外输出多种语种版权;华数数字研发“华数温感通智能平台”等产品,助力基层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开辟互动电视“助农专区”,缓解农产品滞销困境。
创新融合发展
新业态不断涌现
创新、改革、转型,是文化企业持续发展的不竭动力。面对新技术的迭代更新、人民群众消费需求不断升级的趋势,文化企业积极投身融合发展的大潮,践行着“文化+”战略,在新业态新模式融合发展中取得了新的成绩。
在“30强”企业中,内容出版行业占据了13席。面对数字化时代带来的产业环境变化,出版行业积极探索传统业态与新兴业态融合发展,以内容为核心开发多形态产品,展现自身的创新活力。
《永乐大典》VR版、《美的常识》有声版、《幸福的末可可》融媒体绘本……这些新产品都是中国出版集团践行内容与技术融合发展的成果。在多年来坚持业态创新发展的努力下,集团的融合平台资源集聚效应开始显现,“中华经典古籍库”新增上线资源2.5亿字,新技术应用能力进一步提升。
江西省出版传媒集团已是连续14年入选“全国文化企业30强”,经过多年的创新实践,各业务板块都包含传统业态和新兴业态,实现了发展模式由“规模速度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型,产业结构由单一的出版传媒业态向“一业为主、多元支撑”的复合业态转型。中国工信出版集团推出的《听!国宝在说话》等产品入选2021年度“全国有声读物精品出版工程”。2021年,新兴出版业务收入7034万元,同比增长33.5%,融媒体图书实现业务收入2.3亿元。安徽新华发行集团积极实施文化产业数字化战略,大力发展文化新业态,新业务收入在文化主业中占比45.7%,其中皖新K12智慧教育云平台被评为全国数字化校园优秀方案。
多年来,出版行业深入践行融合发展理念,不仅实现从单一的传统纸质出版向全媒体、全IP、全产业链转型,还持续不断推出新业态、新产品,成为其保持自身市场竞争力的“密码”,为传统文化企业的转型发展引领了方向。
上榜企业中,还包括上海米哈游、北京蓝色光标等互联网企业和数字企业。面对数字经济发展的新机遇,这些企业走在科技创新的前沿,将技术与创意、文化、内容结合起来,为传统文化插上了科技的翅膀,在模式创新、产品创新、业态创新等方面成为标杆典范,为经济转型升级注入源源不断的新动能。
深耕优质内容
打造文化精品
《我和我的父辈》《悬崖之上》《长津湖》……近两年,一批主旋律题材电影成为“爆款”,赢得口碑与票房的“双丰收”。这背后,离不开一众影视公司的潜心创作和经营。在此次上榜的文化企业中,华策影视、华夏电影、中影集团、上影集团都是影视领域的“排头兵”,他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不断深耕优质内容创作,把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作为己任,将一批批优秀的精品力作奉献给广大观众。
中影股份围绕建党百年等各个重大时间节点开展工作,创作生产了《悬崖之上》《峰爆》《我和我的父辈》《穿过寒冬拥抱你》等一系列优秀电影作品,全年累计票房239.60亿元,占同期全国国产影片票房总额的60.01%,市占率比2020年、2019年分别提升了27%和42%。上影集团作为主要出品方出品了《长津湖》《爱情神话》等影视项目,均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沪语电影《爱情神话》更是成为年度“现象级”的高口碑海派精品之作。华夏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主控宣发的电影《守岛人》作为庆祝建党百年的首部献礼影片,实现票房过亿元。
此外,多题材、多样化的影视内容不仅满足不同人群的观影需求,还成为助力“文化走出去”的重要载体。如华策影视推出了《月光变奏曲》《八零九零》等反映各行各业创新奋斗、精彩逐梦的现实题材剧,以及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古装题材剧;《刺杀小说家》多语言版本同步在海外多国热映,票房破10亿元,虚拟拍摄、动作捕捉等数字化拍摄制作技术,有力提升了中国电影工业化的制作水准,成为行业标杆。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的4K纪录片《国家公园:野生动物王国》全球发行播出区域覆盖超过100个国家和地区,总触达人次超5亿;百集4K微纪录片《从长安到罗马》累计收视超过2亿人次。
坚守着服务人民的初心和使命,“30强”企业作为文化行业的杰出代表,始终秉承着精品意识,深耕优质内容生产创作,为人民群众提供了一批批优秀的精神文化产品,在讲好中国故事、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光明日报》( 2022年12月29日 09版)
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